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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服务企业“营改增”尽享政策红利


发布:派奇影视    发布时间:2013-09-12     来源:派奇影视 点击:3004次


近日,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项目,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缴纳6%的低档税率。北京市政府向人大提交的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市的财政收入总计1963.7亿元,同比增长12.7%。对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前5个月累计减税57.7亿元,总体税负下降40.5%。其中,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减税23.9亿元,“营改增”效果显著。

 

为此,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包括院线、影视基地、后期制作在内的多家影视企业和机构。业内普遍表示,6%的低档税率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所起到的效果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广电影视业加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后,在减轻纳税负担的同时,也将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新建影院或将成最大受益方

随着电影市场的快速发展及受众需求不断增加,院线在保持差异化经营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自的市场布局。据不完全统计,仅保利院线、万达院线、橙天嘉禾院线、星美院线这四条院线,到今年底的新建影院数量,合计将超过100家。对于那些即将新建起来的影院来说,实施6%的低档税率算是一大利好消息。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影院在购进昂贵的放映设备时,往往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自8月1日后,这部分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这无疑减轻了新建影院的经营负担。“就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6%的税率转换为价内税负为5.6%,较此前5%的营业税税率略有提高。但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企业最终的实际税负将较5%有所下降。另外,增值税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新政策有利于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间的税负衔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可抵扣进项项目较少,并且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影院来说,6%的低档税率所带来的减税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共事业部总监刘建峰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通常来讲,电影的播映收入是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等项目后产生的,而“营改增”之后,原来3.3%的营业税改为如今的6%的增值税后,影院的纳税额在没有可以抵项的情况下,反而会有所增加。

“从短期来看,老影院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势必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压缩原有的盈利空间。在与广告服务商、衍生产品供货商进行合作时,也会更加重视对方的纳税资质;从长期来看,为了适应"营改增"老影院所做出的经营结构调整,势必会加速整个行业的洗牌。经营状况本就不佳的小影院会更快退出市场,优胜劣汰进一步加剧。” 刘建峰如是说。

加快向电影产业链功能区转型步伐

除了影院以外,这次“营改增”的另一大受益方当属影视基地。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任何一个大型的影视基地,几乎每天都会有多个剧组进行拍摄,而用于场景搭建及拍摄过程中的耗材,也都可以作为抵扣进项减轻纳税负担。对此,北京怀柔影视基地项目负责人李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营改增"对于影视基地所产生的最终效果,还需一分为二地看待”。

李伟透露,“以怀柔影视基地里的星美影视城为例,"营改增"对于它产生的作用似乎并不明显。通常情况下,场景搭建的费用都是前期一次性投入,剧组在拍摄过程的设备、耗材都是自带,所以产生不了多少抵扣进项”。

“如果只是一个外景地,没有那么多的设备,即使规模再大,也难从6%的低档税率中减轻纳税负担。对于像中影这类以科技制作、特效拍摄为主的基地来说,"营改增"的效果会相当明显。”李伟表示,从每年基地对于各家单位固定资产监管的情况来看,为了保证剧组拍摄及制片质量,中影数字制作基地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在“营改增”之后,这部分投入,在作为抵押进项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负担。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不断完善的增值税体系可以实现更加充分的抵扣纳税,这有利于文化产业的行业细分,也有利于文化产业链的发育。以影视制作基地为例,相较于过去较为粗狂的“圈地布景”经营方式,“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基地在区域功能上朝着科技化、制作化方面发展,使产业链得到进一步延伸。

后期制作  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便利

北京天工异彩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王玲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营改增”之前公式税率为5%,不能进行抵扣;在营改增之后税率变为6%,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虽然税率由5%变为6%,增长了1个百分点,但是如固定资产的购入等都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在减轻企业缴税负担的同时,对于新办企业,以及要进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给予了很大优惠。

“由于影视后期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制作技术的不断提高,希望在未来,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出台一些针对广播影视业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政策,以此来鼓励技术创新,以及整个行业制作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王玲建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此次“营改增”将为不同类型电影及从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

刘天永表示,“营改增”对文创企业来说是一次绝佳的机遇。企业可以专注于自身有优势的环节,做精、做大、做强。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营改增”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各环节的专业化发展,并从总体上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营改增”之后,对文化企业而言,最直接的优势是部分企业的税负将减轻。例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文化企业将适用3%的征收率,较此前5%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明显降低。但对于某些中型企业来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税负担。北京和声创景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馨童表示,假设公司一年的收入是1000万元,随着“营改增”1%税点的增加,如果在公司不购置任何设备及耗材的情况下,全年需要缴纳的税金则需要增加10万元。

对此,刘天永表示,“营改增”后,对于以人工等无法抵扣进项的成本较多、或者可以抵扣进项的项目较少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上升。但企业如果能够积极地抓住此次“营改增”的机会,深入思考自身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可能成功地实现业务专业化剥离和产业整合。作为国家优化税制结构及产业升级的一项重大举措,“营改增”一方面克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另一方面,增值税的抵扣纳税模式有利于产业的细分化。

然而,在此过程之中,增值税对文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有更高的要求,文化企业需要重视,降低法律风险。对此,刘天永对文创企业该如何更好地应对“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关注各地的财政补贴政策。对于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相继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建议企业积极关注自身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及各地的财政补贴政策。满足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财政补贴,从而进一步减轻增加的税负。

 第二,防范过渡阶段的涉税风险。过渡阶段文创企业大多对增值税制度及申报纳税流程不熟悉,为避免不能顺利办理相关过渡手续,增加人力、财力成本,或影响纳税申报,建议企业尽快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新的纳税申报流程,以便顺利应对这一变化。

第三,避免增值税发票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是国家重点处罚的犯罪之一,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文创企业往往缺乏对增值税制度的认识,可能导致虚开、虚抵扣等情况。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将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适应此次“营改增”,建议企业着重学习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增值税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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